火力发电厂SCR法烟气脱硝技术 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组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燃煤、燃气、燃油火 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加装的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工程的规 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
对于机组容量
300MW
以下锅炉,当几台锅炉烟气合并处理,或其他工业炉窑,采
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技术时参照执行。本标准针对火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技术,无其他脱硝方法如 SNCR ,电 子束辐射法等内容。
1.2
实施原则
1.2.1
烟气脱硝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
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2.2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1.2.3
当锅炉排烟NOx 浓度较低时( <300mg/m 烟气脱硝系统的脱硝效率 可不低于 50% ;当锅炉排烟 NOx 浓度较高时( >800mg/m ),建议先采用其他方式(如 改进燃烧方式、
SNCR
脱硝等)进行初步脱硝,再采用
SCR
烟气脱硝;一般情况下,
SCR
火力发电厂SCR法烟气脱硝技术的脱硝效率应不小于
80%
(含备用催化剂层)
,
的脱硝效率在满足环保
要求的同时应具有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的能力。
1.2.4
加装烟气脱硝系统后,氨逃逸率一般不大于转化率, 鼓励采用更低氨逃逸率和 转化率的催化剂产品和技术方案。
1.2.5
烟气脱硝系统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主机的设计剩余寿命,装置的 可用率应保证在 95% 以上。
1.2.6
脱硝系统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与锅炉主体系统的兼容与相互影响,脱硝系统
不得对锅炉安全运行造成重大隐患,脱硝系统对锅炉热效率的影响应减小到zui低。
1.2.7
烟气脱硝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
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