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两会建议工作组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点召开第十届“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会”,本次会议由绿会党支部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科学期刊提供学术支持。此次会议在绿会融媒等平台同步直播,在线参会人数达2000人次。
现将绿会政研室“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的建议整理分享如下:
案由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以及COP15“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执行,特别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 年)》提出的“到 2030 年,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全面建立”,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为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制保障,建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之中,并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篇章。
内容
1、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法律支撑不足。目前,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三个层面来看,物种方面,动物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而非野生动物,如家畜家禽,甚至我们关注的伴侣动物、农场动物等还没有法律来监管;而植物方面只有一个行政法规,即《植物保护条例》;而微生物部分既没有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生态系统方面,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如栖息地,则是分散地规定在海洋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青藏高原保护法等法律之中。遗传资源方面,既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整个遗传资源保护,从专门法的立法角度来看是空白,只是在《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现行立法实践中,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存在立法位阶低、立法碎片化、分散化、法律内容缺漏和体系失衡等问题,亟待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立法,以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高水平保护。
2、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应当并重。生态环境法典,不仅要重视污染防治,更要重视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但是,环境方面的立法往往偏重于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这就使得立法偏向于对经济价值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资源等生态价值的关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将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放在第一位,同时,兼顾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
3、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符合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潮流与趋势。纵观国际上其他国家,如法国、巴西、印度、日本、澳大利亚等,都有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据统计,目前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专门立法提供宝贵的借鉴。同时,国内地方立法经验,也为国家层面制定一部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2018年云南省通过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门地方立法,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专门立法的先河,2023年,山东省也出台了《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中外生物多样性专门立法的实践,为我国制定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积累了宝贵的立法经验,也验证了其出台的可行性。
建议
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有力契机,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之间的协调衔接,整合现有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分散条款,统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吸纳现有国家管理措施和地方实践,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创新相关规则,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法典之中,并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篇章。
具体落实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整理/子舒
审/Yang
排版/angel
原标题:2025年两会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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